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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200元的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20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准的80%、贷款利息20%、担保费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 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1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条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市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评为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予以支持,市丶县区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市政府委托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二)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市丶县区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人才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人才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到所在县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门。属于市直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市直相关部门统一报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发改、经信、质检、农业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奖励或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市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列入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六政〔2008〕15号)、《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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