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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标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或合法利益
A、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B、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C、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5、不属于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基于某些原因法律可以禁止某些标志用作商标标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
A、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前项规定略有区别,该项的除外规定还包括“不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i、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a)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b)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的情形:
(a)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包括县级)或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b)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c)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d)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
B、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如下: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注册。
(b)必须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才不能注册,如果商标中除这些内容外,还包括其他内容,也可以注册。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与前项一样,这些标志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c、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
但前两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C、另外有下列情况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b、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c、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d、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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