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删去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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