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专利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外专利制度的某些形成因素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中、晚期。早在十三四世纪时,西方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授予某些商人或者手工业者在一定的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某种新产品,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含有对某种新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独占性权利,例如,英王亨利三世于1236年曾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垄断权;爱德华三世于1331年授予费来明人约翰·肯普以织布和染布的独占权利;英国的王室为了吸引国外的能工巧匠到英国定居开业,促进本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往往对有新技术工艺的工匠授予经营特权。例如1367年,特许两名外国钟表匠在英国营业。
萌芽阶段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仅仅是封建君主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这样的权利可以称之为带有萌芽性质的初期专利权,它只是封建君王的一种恩赐,还没有形成一种保护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它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在该国对他的扬水灌溉机发明取得了20年的专利权。但是,威尼斯的这部专利法内容相当简单和粗糙,而且带有封建特权色彩,与现代专利法不能相比,只能被认为是萌芽阶段专利法的雏形,因此,这部专利法未给后人留下太多的影响。
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建立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以现代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资本家为了在商品经济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挫败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利润,迫切需要研究和采用新技术,不断更新产品,占领市场。同时,资本家要求将其技术发明作为私有财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受到保护,以便垄断其技术发明,维持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的优势地位。在上述背景下,以确定对技术发明的垄断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化的资产阶级专利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形成。
在上述客观形势的要求下,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这个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规定直至后来为许多国家在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借鉴。因此,一般认为现代专利制度史,是从英国颁布这一部《垄断法》时起算的。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国于18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英国经过了200多年实行专利制度的实践,对《垄断法》进一步作了修订,使之趋于完善,1852年正式颁布了专利法。到19世纪末期,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达到45个。至此,专利制度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其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专利权已从封建君主授予的一种特权变成为由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发明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的一种独占性的无形财产权利。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对于实行专利制度的利弊得失,从来也不都是意见一致的,赞成和反对的意见不断地产生争论,因此,国际上专利制度的发展道路极为不平坦,它是在不断的争论中得到发展的。例如,在19世纪中叶,就曾有过一场大争论,争论最激烈的国家是荷兰,争论的结果导致了他们于1869年废除了已实行了40多年的专利法。又经过了40年,到了1908年,他们将自己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士五国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荷兰是制成品出口逐年下降的惟一落后的国家。终于有人意识到,这是由于荷兰取消了专利制度的后果。至1912年,他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建了专利制度,并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中有些创新,例如“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就是源于荷兰。还有,瑞士也曾经过了六次之多的公民投票,才最终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这种事情在20世纪也不鲜见,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第九次成立了专利制度利弊调查委员会;泰国的专利法草案于1950年提到议会审议经过了28年的漫长岁月,直到1978年才予以通过。尽管对专利制度的诸多利弊一直存在争论,但是由前述情况可以看出,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却不断增加。可见,专利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加,至1958年已由1900年的45个国家增加到95个,翻了一倍多,至1973年为120个,至1980年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猛增到158个。例如佛得角、科摩罗、吉布提、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巴布亚新几内亚、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可以说,到20世纪80年代,专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保护发明的法律制度了,并且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此时,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承认,因此,对实行专利制度利弊的争论也就逐渐减弱了。
值得提出的是,在亚非拉,一些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了本国独立的专利法。发展中国家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也在迅速增长,由1900年的23个,增至1973年的85个,到1980年达到107个。
随着各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国际贸易剧增,特别是国际技术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各工业发达国家的技术持有者都要求将自己的专利权扩展到其他国家,以使其出口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在进口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因此,为了适应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技术交流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显著。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在各个国家之内,而且也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中进行有偿交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各国的专利法是国内法,一个国家授子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内有效,得到法律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为此,要使一件技术发明能够取得其他若干个国家的专利保护,就必须同时分别向这些国家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各国所实行的专利法在某些原则和程序上又有所不同。所以,一项技术发明同时到若干个国家申请专利显然是一件相当困难和复杂的事情,这就影响了国际间经济和技术贸易的发展。为了使一项新技术能够方便地在若干个国家取得专利保护,更有效地保护发明人在国外的权利,从而产生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需要。于是,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是第一个政府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性公约,直到现在,这个公约一直是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在这个公约的基础上,到20世纪70年代,已先后签定了多个国际性的和地区的专利保护条约或协定,成立了近10个国际性的和地区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和欧洲专利组织。(作者:赵元果)
本文节选自《中国专利法的孕育和诞生》,内容有删减。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