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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中自主创新政策对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支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组织实施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集中我市优势科技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范围内的研发类项目。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对接。
第四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两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申报立项、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督查验收等。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按领域组成各专家小组,进行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是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提出具体意见。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年度预算,统筹补助资金的分配。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70%,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根据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安排在100-300万元/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原则上不变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
第五章 督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3个月内,向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资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
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择技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审查和核实相关数据,并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3.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周期内未完成任务,且未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同意;
4.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延期验收时限最长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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