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后才能把心仪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哦登录
购物车空空的,去看看心仪的商品吧~
去首页看看>>针对著作权法保护方面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的不足,可以引入专利法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是对网游给予适当的专利保护: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游戏类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内容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涉及网络游戏的技术方法、系统、装置等却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通过对网游的核心——引擎进行专利化的保护,可以打破行业内的同质化竞争。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程序极其代码、客户端程序源代码及运营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甚至网络游戏的创作思路、游戏方法也可以划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可以有效弥补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的不足。并且商业秘密保护应当贯穿于网络游戏开发及经营整个过程,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渤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文和对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财产、网络知识产权等的“网络立法”问题表示应该遵循谨慎的原则。他认为,被立法的对象依然在快速的发展中,不能匆忙建构一部网络法律,弄不好,会阻挡网络世界向有序方向发展。如果搞出一个畸形的法律来,则可能对互联网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应该将精力放在对现有法律的相关适用的研究上。这样可以对“无法的状态”进行一些弥补。主要是在大的基本原则上进行规范解释和适用,不能太细化。加强互联网大系统立法研究,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研究放在其中考虑。
同时,也要注意放在全球视野中思考立法:因为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行为主体和行为的相关性具有全球性。相互耦合多,关系复杂、牵涉所有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应借鉴和参照、移植国际上的法律规范。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