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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你好,关于专利侵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应对方法如下,避免“输好多亿”
一、巧妙利用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争取必要的应诉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起诉材料后,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可以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进一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仅仅为了争取必要的应诉准备时间而毫无根据地提出管辖权异议虽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但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属于权利滥用,不鼓励大家这样操作!
二、质疑原告专利权的存在——否认原告权利基础
当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对原告提供的专利进行审查:
1、原告专利的保护期限届满?
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有效期10年,从申请日之日起算,保护期限届满,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丧失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实施;
2、原告是否为专利的权利人?是否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
当原告不是该专利最初申请人的情况下,一定要审查原告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了该专利所有权,即要审查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或者原告如果是通过许可合同获得的权利,那么要审查原告的许可类型,以便判断原告是否有独立诉讼的资格: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独立行使起诉权;一般许可的必须通过权利人行使;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须与权利人一起或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时独立起诉。
3、原告的专利是否是在中国获得授权的?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有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才能在中国领土范围内获得保护,如果该专利是一份美国专利或者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那么在中国是不受保护的。
4、原告的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有些情况下,原告可能没有及时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要审查原告在起诉时是否提交了该专利最新年度的年费缴费发票。
三、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一方面,原告的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另一方面,被告在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的同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做处理,还可以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告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诉讼时间拖延两三年甚至四五年,原告经过长时间的维权,往往有些疲于应战,会主动与被告协商调解事宜,对被告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策略。
当然,提起无效宣告不能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理由的范围,搜集无效证据也要围绕选定的法定理由进行。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常见的无效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权的实质性要件——即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被告需要对本领域现有相关技术进行检索,看看有没有影响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本专利。
3、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四、看看自己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权利用尽原则;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先生产使用的,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先用权;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根据国家计划许可或专利局批准的强制许可而实施有关专利的,也是合法行为。
五、不侵权抗辩——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受到专利侵权指控后,应当仔细分析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看看自己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实际上是一种已有技术的等效物,与原告的专利无关——公知技术抗辩。
2、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虽然是原告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在权项中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或者说专利权人由于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面的缺陷,在说明书中作出超出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公开。其超出部分不受保护,他人可以任意使用——贡献原则。(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记载为准,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3、被告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必要技术特征的构成方面与原告的专利有显著差别——不相同也不等同。(专利侵权通常要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比,缺少其中的任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都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这时,被告需要将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详细的技术比对)
六、被告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对于销售者而言,如果不知道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购买并销售的,只要能提供合法来源,比如购货发票等等,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或者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经指导被告实施其专利技术。
或者被告能证实自己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两年前,并且当时原告得知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最好能拿出原告当初发给被告的律师函、警告信等函件证明原告早在两年前既已知晓被告的侵权行为),那么原告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胜诉权,被告据此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则不得以这一理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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