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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1.强显著性。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辨识度高,一般来说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有较高的品质,为相关公众喜爱和接受,这也加强了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例如,IBM、苹果、联想、奔驰、宝马等,这种显著性承载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使相关公众提到某个品牌就知道它的定位和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它承载了这个品牌的文化。使之区别于一般普通商标,比如很多人选择苹果品牌的手机、电脑,似乎那代表了一种高品质的生活。苹果的那个被咬了一口的图案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强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喜爱。
2.强保护性。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了驰名商标很多的保护,具体分为两点,一是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到全类保护,不再像普通商标一样只保护相同或类似产品,二是驰名商标收到不法侵害时救济的时间延长,比如我国可以突破五年的限制。国际条约也有类似规定,《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就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美国商标相关法律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进行保护。
3.高价值性。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驰名商标,特别是国际驰名商标往往蕴含着惊人的价值,“苹果”、“谷歌”和“IBM”以及“麦当劳”和“可口可乐”,他们的品牌价值都几乎超过千亿美元。商标就是牌子,一个具有承载着某种文化的驰名商标,它本身就是资本,也可以创造资本,比如一名牌包包售价几十万,如果去掉他的品牌标识可能卖几千块都难,这就是品牌的价值。
4.认定的一次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一案一认定,因为驰名商标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驰名与否也是变化的,上表示需要维护的额,不可能一劳永逸,驰名商标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程序。都由商标权人提出。行政认定是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司法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的认定。无论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根据案情一案一认定,且驰名商标称号不能用于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当然在先的驰名商标认定可以作为在后的案件驰名商标的参考,如果对方认可,可以大大减轻商标权人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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