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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商标及外观设计)”。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即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广大商标注册人需对此项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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