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有登记通知书,此时能否修改“发明人”?
3712018-12-25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2.1.3 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 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你超期五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则滞纳金是按全额年费来收,而不是减免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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