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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株)KOEN Media(下称KOEN)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KOEN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KOEN起诉称,其系电视综艺节目《心肺复苏颂》的制片人和著作权人,江苏电视台在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抄袭、改编,并制作、播放了与《心肺复苏颂》高度雷同的综艺节目《端午金曲捞》及季播节目《金曲捞》,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二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两档节目均属于音乐类综艺节目,且均选择了“老歌”作为节目的切入点,故应首先排除属于思想范畴的主题、创意、情感等元素。其次,由于双方均采取了近似主题制作节目,不可避免地采用此类节目惯常使用的节目基本结构与流程、角色设置、相关场景布置等,拍摄的作品呈现的视觉效果亦会存在一定的类似,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对比涉案作品, 在排除上述因素后,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综上,KOEN主张江苏电视台使用了《心肺复苏颂》的独创性表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搜狐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点评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应将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情感等元素予以排除;其次,对于题材相同的作品所特定的、不可获取的有限表达方式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再次,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剥离出去,再对作品进行比对。针对综艺节目,一般需要从台词、旁白、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以及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或逻辑关系、特殊的细节设计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无法在事先确定划分原则,只能在个案中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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