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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会有以下几个致命点:1、商标使用人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你可以使用商标,别的企业也可以使用。就使原本用商标区别商品的来源、质量的作用受到影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导致商标代表的信誉大打折扣,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2、一旦被别人抢注了该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和使用权,独占权就属于别人的了,而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不能使用该商标,反而要经改名,改商标,导致无法估计的损失。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3、未注册的商标还有就是可能和市面的上在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发生侵权的行为。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就使用该商标,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而得来的是不可获知的损失(巨额赔偿费)等。《商标法》第五十二、三条。4、还有就是该商标不能形成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就不享不到用该资产所带来的无期限利益。注册商标是无形的资产,可以抵押、转让和出售。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经营者的利益。拥有自己的商标,从而避免上述可能发生的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创造无数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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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就是对产品的外观作出保护的,具体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等等。那么什么也样的外观专利,才能申请?才不算是侵权呢?
外观专利保护颜色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由于单纯的色彩不可能成为一项设计,因此,外观设计包括下列各类: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单纯形状或图案的设计,其保护的范围仅是产品的图案或形状,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从而是否构成侵权时,比较简单。而对形状、图案、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判断就比较困难。对与专利产品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同类产品,是否判断构成侵权,有不同的意见。笔者意见如下: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只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该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由此可见,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是必须请求保护色彩的。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属于法定的专利权必须保护的设计特征。只有当专利申请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时,所请求保护的色彩才成为专利权保护的一个设计特征。这时,色彩与图案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增加了色彩这个设计特征的限定,与单纯图案的设计、或单纯形状的设计、或只是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相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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