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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商标数据库中的在先权利商标和因其他禁用理由驳回的商标数量不断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一些申请人为了能够获得注册而“另辟蹊径”,妄图以此规避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的限制,但均无法逃过审查员的“法眼”。
案例一
甘肃某自然人,同时申请了第28558602号“资五”和第28558612号“羊合”表面看起来,这是两个没有什么关联的商标,然而,资深审查员一眼便洞悉,申请人是想通过拆分注册再合并使用的方法来实现 “五羊合资”的商标价值。审查员经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申请人以此“移花接木”之法在第12类“运载工具”的商品类别上又申请了第28620801号“技奔”和第28612720号“驰术”。如果说前者组合商标有一定的申请偶然性,那后者对“奔驰技术”的恶意侵犯就显而易见了。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案例二
新疆某自然人,同时申请了第31167135号“乌鲁小镇”和第30638711号“木齐小镇”对这两个商标分别进行独立审查并无不妥,但如果把它们组合在一起, “乌鲁木齐小镇”就会使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案例三
广东某有限公司, 同时申请了第29224290号“遇见生”和第29217377号“活小美好”,其组合之后的“遇见生活小美好”易使消费者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笔者在长期的审查实践中遇到的类似案例不胜枚举,一些申请人的恶意注册往往都带着各式各样的“伪装”,这就要求审查员时刻保持商标审查的高度敏感性,不断丰富和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持续提升审查专业程度,必须做到将一切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永久挡在法律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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