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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31日从兰州市商务局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二审案终于尘埃落定。1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合法有效的判决。
兰州牛肉面商标的来龙去脉
据了解,2007年,兰州市举办首届“中国兰州牛肉拉面节”期间,兰州市政府作为主办方,兰州市商贸委(兰州市商务局的前身)作为承办方,通过媒体面向全国征集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图案,共收到来自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作品449件。经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企业代表两轮评选,初步确定了20件作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面向兰州市民进行了投票评选,根据市民投票结果,选出4件得票高的作品,经各方评议最终确定了商标及图案。
2007年9月,兰州商业联合会作为申报主体,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该商标被准予注册,并进行了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此,“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正式注册成功。
“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纠纷风云突起
然而,就在兰州市民在大街小巷牛肉面馆美滋滋吃着自豪的“牛大”时,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个人王某某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王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因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王某某所指相关规定,即《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中具有“兰州”二字,这成为王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
接到商标异议申请通知后,被申请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根据该条例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以“兰州”一词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单纯地名为由,向商评委据理力争,请求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虽包含有“兰州”名称,但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最终,国家商标总局商评委裁定书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因此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持标人组织法律专家成功一审胜诉
此后,“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负责人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委托马翔商标律师团队代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行政诉讼案。在充分了解“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的注册背景、评审审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后,马翔律师团队认为该商标对于兰州市乃至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兰州牛肉拉面”有“兰州的城市名片”之美誉,是兰州文化面向世界的代表;另一方面,包括兰州在内的西部地区经济基础本就薄弱,地方品牌的发展壮大更是不易,该商标对于拉面产业的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将起到显著支撑作用。基于此,马翔律师团队为此案多方搜集证据。
2018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以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兰州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的大部分内容,其图形具有独特设计,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其整体显著性被进一步加强。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裁定,使“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成功维持注册。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诉讼尘埃落定
一审结束后,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4日,双方委托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于今年1月24日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一波三折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张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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