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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从专利视角看花灯的演变史
人类对于光明的向往永不止步,代理人对于权利要求的执念无可匹敌。所以,在闹花灯之前,我们用权利要求来表述一下人类对光明的追求。
在人类诞生初期,一次电闪雷鸣给人类带来了火。火的出现代表了光明和美食,自此人类告别了茹毛饮血的时代,一步步将生肉变成烤肉进而变成带肉馅的饺子。火所带来的光明却不是十分便利,人类只有守在火堆旁边才能在夜晚中看清家人的脸。这种光明无法移动所带来的不满足感一直困扰着人类,直到一个发明者完成了移动照明基础技术,那就是火把。
所谓火把,就是在一根木棍上捆绑上干草树皮等,然后把干草树皮再粘上松脂,这样就可以制成一个可以移动燃烧的火把。
原始人类中的第一代原始专利代理人,可能会写出火把的第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火把,其特征在于,包括:
木棒;
干草和/或树皮,固定在所述木棒的一端;
松脂,涂抹在所述干草和/或树皮上。
权利要求的作用就在于防止他人侵权,被诉侵权产品中要包括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才侵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权利要求的字数越少对专利权人越有利。
现在我们审视一下原始专利代理人写的上述权利要求有没有问题。
“一种火把”,这句就有问题。要知道在火把出现之前是没有火把的,只有火堆。也就是说火把是发明者给自己产品所起的一个名字。把这么新颖的一个名词写在权利要求中是真的有问题的。例如,被诉侵权产品起了一个名字叫火勺儿,那么就不侵权了。所以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也要尽量概括。对于这个案子,命名为“一种照明装置”更加好一些。
同样的道理,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用木棒,而用了竹子;或者,不用干草而用了干蘑菇;或者,不用松脂而用了梧桐树的油脂等等,这些都将不侵犯专利权。所以,我们在写专利申请书的权利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尽量用上位语言,这样保护范围才更大。下面,我们来改写一下权利要求: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长条物体;
可燃固体,固定在所述长条物体的一端;
可燃液体,涂抹在所述可燃固体上。
第一代移动照明装置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照明时间不够长,而且照明时呼呼冒黑烟,甚至有烧到使用者的可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伟大的发明者又发明了第二代移动照明装置。
在第二代移动照明装置中,发明者使用陶器制成一个小碗,在碗中放满油脂(动物油、植物油都可以),在油脂的中央有草捻成的芯,一直贯穿整个油脂,并露出一小节,点燃露出的一小节即可;同时,在小碗周边固定上绳子,让小碗能被拎起,这样伟大的可移动灯产生了。
二代代理人相比于原始代理人要强很多,我们来看看二代代理人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容器;
可燃液体,被设置在所述容器中;
可燃线状物体,设置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浸没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露出所述可燃液体;
绳子,固定在所述容器的上沿,用于提起所述容器。
从这个权利要求来看,基本上接近完美了,美中不足的是,这个权利要求中的“绳子”似乎不是必须的。因为侵权者完全可以制作一个放在床头柜上不需要移动的灯。因此,我们可以把绳子这个技术特征删除。
可二代代理人不开心了,他说,这个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移动照明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把绳子去掉那怎么解决移动照明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我们把技术问题修改一下就好,改为解决原来火把照明时间短的问题就好了。平常在写权利要求的时候,二代代理人都知道把技术特征上位,那为什么不把技术问题也上位呢?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容器;
可燃液体,被设置在所述容器中;
可燃线状物体,设置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浸没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露出所述可燃液体。
二代照明技术也有一个很致命的问题,那就是风一吹就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一个伟大的发明者又发明了一个伟大的技术:气死风灯。顾名思义就是能把风气死,怎么吹都吹不灭。气死风灯就是在灯上照了一个灯罩,灯罩的形状有圆形、长圆形、椭圆形、圆柱形等,特点是上面开口远较灯体直径小,底部不开口或只有小开口,故不易吹熄。
好吧,我们来看看第三代代理人写的权利要求吧!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容器;
可燃液体,被设置在所述容器中;
可燃线状物体,设置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浸没在所述可燃液体中,一端露出所述可燃液体;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罩,用于笼罩所述容器。
在这个权利要求中,大家会惊奇的发现“其特征在于”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容器、可燃线状物体等都写在了其特征在于之前。这是因为其特征在于这个词在权利要求中是用来断开现有技术和本发明的发明点的。本发明的发明点就是一个罩,其他技术都是二代移动照明技术,所以要将二代照明技术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前,而将罩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后。
这个权利要求有什么问题?
大家都知道,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在这20年中,照明技术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放在气死风灯里面的物件不一定是装了油的小碗了,而放在气死风灯里面的东西似乎跟气死风灯的发明也没有多大关系,所以,为了涵盖未来这么多年的技术演进,我们可以把权利要求写的再上位一些: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照明部,用于发出光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罩,用于笼罩所述照明部。
甚至于,我们还可以写这样的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照明装置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包括罩,用于笼罩所述照明设备中的照明部。
大家吃元宵的时候想想,这个权利要求存在的意义是啥?
移动照明技术演变到此基本上接近成型。
此时,不幸发生了。
在当时,凶禽猛兽很多,四处伤害人,人们便组织起来打,有一只神鸟因为迷路而降落人间,意外地被不知情的猎人给射死了。天帝知道后十分震怒,便传旨,下令让天兵于正月十五日到人间放火,将人畜和财物通通烧光。天帝的女儿心地善良,不忍心让百姓无辜受难,便冒着生命危险,偷偷驾着祥云来到人间,把这个事请告诉了人们。众人听后,吓得不知如何是好。当时,有个老人想出个法子:“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这三天,每户人家在门前挂起红灯,燃放爆竹、焰火。天帝就会以为人们都被烧死了。并且还可以将灯做成怪兽的样子,天帝看到怪兽横行,人民受苦,心里就会好受很多”。
于是乎,作为闹花灯的第四代照明技术出现了。
花灯作为第三代技术的演进,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灯罩是红色的,而且灯罩的形状是千奇百怪的。
我们来看一下第四代代理人所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照明部,用于发出光亮;罩,用于笼罩所述照明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罩用红色材料制成;所述罩的形状为拟物形状。
这个权利要求从撰写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如果拥有这个专利的专利权人按照这个生产了花灯,他是否侵犯第三代专利权人的专利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判断侵权就是用别人的专利和侵权产品比较,只要涵盖了某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侵权,这个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是否有专利没有关系。当然了,如果第三代技术的拥有者造了花灯,第四代专利权人也是可以告的!最终双方可以交叉许可!
由于花灯技术关系到大家的生命安危,老人们建议对第四代花灯技术进行强制许可,只要付一点专利许可费就可以制造花灯,花灯专利权人也着实伟大,竟然放弃了所有的许可费。至此,闹花灯成为过年的一大习俗,热热闹闹,团团圆圆!
谨以此文致敬伟大的花灯发明者们!
来源:北京12330微信平台
作者:韩建伟
编辑:赵珍 校对: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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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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