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标申请显著性特征的变化 ——以“牡丹原香”商标申请为例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403 作者:小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特征,显著性特征不仅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之一,也是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商标权保护的基本要素。
商标同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显著性则越强。在商标使用及保护阶段,缺乏显著识别性(下称“缺显”)分为天然缺显和因滥用泛化而丧失显著识别性。如“原木家私”作为商标使用在家具上,就属于天然缺显;而索尼公司的“ Walkman”则是因为普遍的使用成为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而缺显。当然商标的显著性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商标原本天然缺显,却因长期使用而具有了可识别性从而获得注册,例如使用在牙膏商品类别上的“两面针”商标。
本文中的第26060366号“牡丹原香”商标,与上述经典案例有所不同,并不是纯粹因为普遍使用而失去其固有的显著性特征。牡丹是一种芍药属植物、多年生落叶灌木,花色艳丽、玉笑珠香、富丽堂皇,素有“花中之王”的美誉,在我国又故有“国色天香”之称。原本将“牡丹”的字样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具有极好的寓意与审美视觉感。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发现可以从牡丹籽中提取到一种营养极其丰富的木本坚果植物油。这种油具有极高的医疗保健作用,并被有关专家称为“世界上最好的油”,是植物油中的珍品,也是中国独有的健康保健食用油脂。
第26060366号“牡丹原香”商标中,“原香”两字含义为“原始清香”,显著性偏弱,所以该商标真正的显著部分应为“牡丹”两字。如果在牡丹籽油问世之前,将“牡丹原香”的字样使用在2908食用油脂类别的商品上,并无不妥。但是随着萃取提炼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牡丹已经成为一种食用油原料,并且牡丹籽油系列产品已经作为一种成熟的产品大量地投向市场,在2908食用油脂商品上再申请“牡丹原香”字样的商标则不具备显著识别性。换言之,随着新技术的产生,“牡丹原香”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发生了由强转弱的变化。
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更新和迅速提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极其微妙的变化。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此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蒙牛特仑苏牛奶的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就充分体现了对自有品牌商标显著性弱化问题的防范意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家或品牌的符号,它还承载了一个企业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商誉与积累的无形财富。如果企业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忽略了商标显著性特征逐渐变化的可能性,将难以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当中保持优势地位。因此,如何保持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与时俱进,防范商标的显著识别性弱化是申请人和企业需要不断探索与思考的问题。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