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请登录免费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
1、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按照这个规定来说,是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国际局。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
购物车空空的,去看看心仪的商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