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新申请及案件格书式的对比
发布时间:2019-03-07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482 作者:小编
继完成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2月14日发布了商标相关表格书式的变更公告。为方便大家查阅,我们的工作人员精心整理,现将商标相关表格书式变更的细节公布如下:
商标新申请业务的新旧书式对比
1. 填写说明第七条,新书式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替换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附新旧书式要求)
旧: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新: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2. 填写说明第十三条,新申请书式删除“并经公证”。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即可,公正不再是必经程序。
旧: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新: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注:台湾地区申请人适用变更后的新申请表格书式。
商标案件业务的新旧书式对比
1.商标案件新书式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替换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 部分商标案件书式中增加了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电子邮箱的要求。
例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填写说明第八条,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例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填写说明第七条,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可参考本次整理的表格书式变更情况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表格书式的具体要求来填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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