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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有一款“阿萨姆”奶茶,口味偏甜,女孩子们比较喜欢。但是,有一件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却不是统一所有。
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是长沙阿萨姆于2012年4月6日申请的,2016年9月28日被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奶粉,酸奶,蛋白质牛奶等商品上。
这件商标的出现,对于统一来讲当然不算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所以,统一理所应当地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只不过可惜,统一失败了!
虽然统一诉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为类似商品。长沙阿萨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明显具有恶意,以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商评委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啤酒、冰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阿萨姆”商标在奶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很多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直接选择退缩,认倒霉了。毕竟,每次上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商标对于企业的价值可不仅仅是一个名字而已,更是一个企业在产品布局,发展布局的整体规划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一件商标的错失,可能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并且影响深远。
好在,统一企业选择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统一在此案中提出的三件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是第3232158号商标,是统一于2002年7月4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茶饮料(水),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引证商标二是第3232162号商标,是统一于2002年7月4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6日。
最后一件引证商标三是第8820632号商标,是统一于2010年11月8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冰茶,茶叶,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把三件引证商标与长沙阿萨姆的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放在一起来看,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视觉效果几乎无差别,其实已构成相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牛奶制品、奶粉、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存在一定关联。并且,根据统一提交的统计报告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0733417号“阿萨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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