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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一、我国商标法的特征
注册在先:我国的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为原则的,谁先申请注册成功,谁先拥有商标专用权(在不侵犯他人在先利益的情况下)
自愿注册:除了特定的产品以外,其他行业商标都以自愿注册为原则。
基于尼斯分类十一版的商标类别划分:我国商标类别以尼斯分类为原则,共分为45类,其中1-34为商品类别,35-45为服务类别,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的行业。
二、商标多类别注册的必要性
我国古代便有“三百六十五行,行行出状元”的说法,而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行业扩大了十倍有余,而将那么多的行业仅仅用45个类别就表示清楚了。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业的产品,可能在多个类别上都有涉及到,如果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忽略了其它类别的相关产品注册,很容易导致保护不周全,被他人抢注等等。就比如说户外运动行业,就有眼镜(9类)、手电筒(11类)、登山杖(11类)、自行车(12类)、登山包(18类)、帐篷(22类)、服装(25类)等等好几个产品,这几个产品所在类别都不是近似类别,如果没进行商标多类别注册很容易导致后期商标被抢注的情况。
进行商标多类别注册,也是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避免影响商标信誉事情出现。就比如“特仑苏”注册了奶制品(29类)的商标,而其他人注册了“特仑苏”农药(5类)的商标,那么两个在市场出现的话,势必后面的商标会对前面的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除了这个情况,如果市面上出现了很多叫特仑苏的产品,比如特仑苏铅笔、特仑苏电脑、特仑苏拖鞋等等,诚然,特仑苏这个品牌的名气会很响亮,但是也弱化了商标的作用,而且一旦其中一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也会影响到特仑苏这个品牌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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