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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和亚马逊因疑似侵犯云端同步功能专利而被提起美国337调查
作者:Johnny Chen
云端同步功能是现代电子产品常见的功能,但若您销往美国的产品中具备此功能,则要特别小心了。因为就在近期(2019年2月28日),苹果(Apple)、亚马逊(Amazon)、和威瑞森电信(Verizon),被一家名为Data Scape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ie,非执业实体)提起了USITC 337调查,缘由就是他们使用了云端同步功能的专利,另外也有因相关专利发起的诉讼在地方法院发生。此次共针对至少13个不同企业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什么,没搞错吧? 连云端同步这种如此基本的功能也有专利保护吗? 是的,没有错,不但有专利保护,而且目前的专利持有人Data Scape已经对多家美国的电信或电子产品大厂提起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的337调查,并于各地方法院提出了多起的专利诉讼,因此若产品具备此功能的厂商建议要特别注意本案发展。
USITC 337调查起诉书,取自USITC网站
用于USITC 337调查的诉争专利一共三篇,分别是US7720929、US7617537、以及US8386581,专利名称是「Communication system and its method and communication apparatus and its method」,其原始申请人是日本索尼公司(Sony Corporation),同族专利在全球至少有69篇、其中包含了14篇美国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族中最早的优先权日是1999年9月21日。早在20年前索尼公司就提出了云端同步(更准确的说、应该是母子机资料同步)这个概念! 要知道,iPod初代是2001年诞生、iPhone初代则是2007年才诞生,这专利比iPod和iPhone还更早提出,那时的手持设备都很简陋、难有资料需要同步的想法,因此在当时能提出这概念可谓非常先进。另一方面,很早的专利申请日也代表着对于诉争专利的无效难度相当大。
作为原告的Data Scape除了在USITC提出337调查之外,还使用相关专利在美国各地方法院提出多起专利侵权诉讼,笔者简单表列如下:
注:资料搜集自网络,不一定完整
从上表中可看出,除了文章一开始说的苹果、亚马逊、和威瑞森电信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大厂也相继在各地方法院被同一批专利起诉了,可见作为原告的Data Scape对于权利的主张非常积极,故若产品或服务具有云端同步功能的厂商,务必特别留意。
诉争专利分析
诉争专利的权项范围可谓非常宽泛,因此只要是有云端资料同步的产品都很有可能被主张侵权,以下使用337调查中的两篇US7617537、以及US8386581,下面简单分析其范围。
【US7617537】
本专利主权项的内容是关于两个不同装置之间的资料同步,尤其根据最后两个段落的描述,其实就是最基本的资料同步行为,包含了传送步骤、即同步时B装置会将A装置所没有资料传送至A装置,以及删除步骤、即同步时A装置会删除A装置有但B装置所没有的资料,简单的说就是「将A装置所存储的某些资料调整为与B装置的某些资料一模一样(少的复制、多的删除)」的功能,看得出此权项所保护的就是资料同步中非常基础的概念,范围可谓相当广大。
【US8386581】
相较于上篇专利主权项著重在两装置之间的行为,本专利主权项则是著重在母机本体、或说是云端伺服器本身,从上文中标注高亮的文字可以看出,权项的保护重点在于「母机对于每个子机(即外接设备,可以理解为手机)皆具有对应的专属清单,当子机连接上母机时,母机自动将对应清单上内容下载至子机」,即只要能修改存储于远端的某一清单(例如音乐播放清单),然后手机对应的去下载清单中的资料(例如音乐档),提供清单或资料的伺服器很可能就会落在此专利范围中,范围同样相当广大。
另一方面,从如下的专利附图也可以很容易的理解本系列专利的概念,例如音乐伺服器50 (即上述的母机)可以将清单中的音乐下载至移动播放设备70中,而使用者则可以透过显示屏53配合输入设备1来编辑此清单。
取自US7617537,第11图
原告对于疑似侵权产品的主张
看完了诉争专利的大致内容后,接着来看看于337调查中、原告Data Scape主张被告的哪些产品落入此专利范围中。首先原告挑中了苹果的iTunes作为主张对象,根据苹果官方网页上的内容、原告主张iTunes的同步功能落入此专利范围。
Data Scape主张iTunes功能侵犯其专利。取自337-TA-3368之附件Exhibit 20-B
除了苹果iTunes之外,原告Data Scape于337调查中还另外主张了苹果iCloud、亚马逊Amazon Drive、亚马逊Amazon Kindle、亚马逊Amazon Music、以及威瑞森电信Verizon Cloud侵犯其专利权。另外从上述主张的产品中可以发现、被主张侵权的产品大多是云端服务,例如云盘或云端音乐提供服务,因此若有经营云端资料存储、或是云端音乐/视频提供服务的厂商、尤其是有进入美国市场的,需要特别注意本案的发展。
本文对于本次USITC 337调查的案件实质内容讨论就先到这里为止,以下与本案具体内容无关、是另一个笔者个人比较感兴趣的额外话题。
日本企业透过NPE来运营专利将成为常态吗?
其实本案对笔者而言比较惊讶的地方、既不是苹果又被诉了USITC 337调查、也不是诉争专利具有使相关产品都很难逃出的广大权利范围,反而最令笔者讶异的是这篇专利的申请人-索尼公司-开始透过NPE来运营专利这件事。因为根据笔者的印象,日本企业过往较少透过NPE来对其他企业主张专利权(但近几年有增加的趋势)。在更早之前、对于像索尼这样的传统日本大企业而言,专利更像是一个储备的反击用护身符、而非向其他各公司收取权利金的武器。然而透过今天的案子我们能看出,日本大企业有开始透过NPE运营专利的迹象,尤其本次USITC 337调查、直接针对了索尼公司的CMOS元件客户-苹果、以及索尼产品销售渠道之一的亚马逊,可谓是铁了心放手让NPE去积极主张权利。
索尼会不会持续透过NPE来运营所持有的其他4万多件美国发明授权专利,或是其他日本企业会不会更多的使用这种NPE专利运营模式,还有待未来持续的观察。
作者:Johnn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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