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是非常重要。在苹果,三星,华为等专利竞争中,苹果在外观专利吸引了大众目光。可见,外观专利已经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那么,企业如何在中国构建出强大的外观专利布局呢?
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外观专利。
中国专利包括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技术性成果,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它们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保护范围。事实上,在诸多情况下,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注:要注意不得超过十项)
为了充分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下面将讨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的优点。
优化申请资源
通常,在产品外观上获得设计理念存在周期相对较短、实施比较容易、进入市场较为迅速、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更为直接的特征,而且在同一设计理念下可以衍生出多种设计形式;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准备比发明或实用新型简单,一旦通过初步审查就能够获得授权,而无需实质性审查。目前,根据官方数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大约在3.7个月。
申请人仅通过递交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可实现多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而实质上扩大保护范围,使得申请人能以较低的成本、更多的选择来优化申请策略。
规避“重复授权”的法律风险
审查“判断原则”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不难发现,对于某些相似的外观设计而言,适当的做法是将其放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予以保护,倘若分别以独立的申请提交,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相同”而面临重复授权的问题。
协调不同国家、区域之间的申请需求
不同国家和区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各有不同。从实务操作上看,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缩小了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其它国家和区域的司法管辖的差异性。
例如,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基于海牙协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其外观设计保护均适用“部分外观设计”,这与中国“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不同。
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如果一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具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外国优先权,需要合理利用相似外观合案申请制度,向该优先权文件中的“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靠拢。由此,缩小不同外观设计保护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
可以说,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已经成为连接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
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和专利维权更具可行性
在判断同一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对该申请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判断。即在针对一件具有多项相似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可以是全部有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此外,在确权过程中,专利权人也可以声明放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权在稳定性。
在维权方面,相关规定有: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来进行。但是,以谁的视角来判断某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却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基于这种不确定因素,在以外观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推荐采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策略。 外观专利在种种优势也体现了它在知识产权方面在重要性,因而企业要运用好外观专利这个强有力在工具来发展壮大自身。
(来源:华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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