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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一)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浊秩ㄉ唐放浔嚷首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商标侵权人的产品全部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权利润即指主营业利润;如果商标侵权人的产品部分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权利润是指主营业利润与侵权商品配比率。
(二)侵权损失计算问题
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除了规定侵权获利计算方式外,还规定了侵权损失计算方式。《解释》将其细化为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对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有更为合理的作用,但在操作中的难度极大。由于商品的销售额不是完全固定的数值,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中,且如果销售额减少也不一定仅仅因为侵权产生,因此哪一部分销售额属于侵权人过错导致的减少不宜确定,实践中也很少采用该种做法。
(三)法定赔偿
无论是侵权获利计算方法还是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在使用中都必须有完整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不愿提交相关证据,被侵权方又难以提供完整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予以证明,因此,法定赔偿只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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