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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近日一则《律师紧急呼吁:竹稻是粮食新品种,请国家商标局撤销所有“竹稻”商标注册》的新闻被众多媒体转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法律界的人士对此持不同看法。针对竹稻作为粮食作物新品种可以注册商标吗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否撤销(或宣告无效)所有“竹稻“相关商标注册的问题,一时众说纷纭。
这则新闻称:这几年一种名叫“竹稻”的米、酒以及系列产品慢慢在市场上火了起来,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开始抢注“竹稻”商标引起了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人士的不安。他们认为:竹稻是一个新的粮食品种的通用名称,就如同玉米、高粱、大豆一样怎么可以注册成商标呢?所以他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紧急呼吁:立即停止审批有关“竹稻”的商标注册,并撤销(或宣告无效)所有已经成功注册的有关“竹稻”商标。
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卢建雄律师是众多表示质疑的律师之一。他认为:竹稻是一种商品原料,“竹稻”二字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成为商标名称进行注册而为注册人所专属使用的,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和无序竞争。
卢建雄律师的意见代表了不少律师的意见。范辰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证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长。范辰律师见到媒体报道后明确表示支持国家商标局撤销(或宣告无效)所有“竹稻“相关商标注册。
当然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叶东文律师则表示:“竹稻“是作物新品种不能申请品种专利,但是并不排除申请人申请“竹稻“作为商标名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商标局可以依法审核批准注册。但如果有人或企业对相关“竹稻“注册商标有异议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建议。
据了解:竹稻是由广东蕉岭农艺师钟章美先生利用竹子开花和水稻开花相互授粉通过自然杂交而成的非转基因水稻新品种,在2011年获得了农业部新产品保护,公告号为CNA007560E。
竹稻的发明引起了农业界和科技界的极大震动,中国新闻网、新华网、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南方农村报等国内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百度一下“竹稻”二字的相关资讯达到6万多条。“竹稻”的知名度不可谓不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但是卢建雄律师查看了国家商标局的网站,发现到目前为止,发起“竹稻”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已有22个之多,其中包5、24、25、29、33、31、32、35、42、43等各大类别。梅州金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申请)和湖南骏宇竹稻科技专业合作社(2011年3月22日申请)是最早注册“竹稻”二字商标的企业。梅州金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30类(大米等)未能成功注册,可能是商标局工作人员意识到“竹稻”二字与粮食相关,因而不予批准注册,而广州市三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竹稻“第33类(酒类)居然获得成功注册(后转让给湖南省骏宇竹稻科技专业合作社)。目前已经成功注册的,还不止33类一个,还有其他如:“竹稻之家”、“竹稻娃”等打擦边球的商标也获得了注册使用权。
据媒体报道:钟章美是霭岭村人,1959年他从梅州农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海丰县农科所,承担所里的植保工作并从中摸索育种技术。196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钟章美在一处山坡堤围看到青皮竹从开花到结米再到枯死的过程,他便“突发奇想”大胆进行“竹子与水稻远缘杂交”的研究。
钟章美介绍:竹稻是竹子与水稻超远缘有性杂交产生的新物种,从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等角度判断,它是传统育种技术的产物。经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果证明竹稻属于非转基因。
竹稻的成功为世界粮食生产提供了新的物种,为培育高产、多抗、优质、再生、功能型大米,乃至三系、两系、一系育种提供了新的种质,竹稻在科技创新和竞争能力方面的优良表现,得到了国内外众多专家的充分肯定和赞誉。
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竹稻含有竹叶黄酮、竹叶多酚等天然抗氧化物,同时富含钙、铁、锌、硒等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
正是由于竹稻产品具有产品特性明显、风味独特、营养丰富等特点,竹稻的产品开发越来越丰富,也日益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湖南骏宇竹稻科技专业合作社2012年开始在湖南浏阳种植竹稻,建设竹稻酒庄,酿造竹稻酒。该合作社目前就申请注册了33类“竹稻“商标。
卢建雄律师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性建设,发现有违规的地方,立即进行纠正。他呼吁商标局立即停止审批一切与“竹稻”相关的商标,撤销(或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竹稻”相关商标,切实加强对“竹稻”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竹稻”商标资源被少数人所垄断,以利于该产业的正当、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叶东文律师不同意卢建雄律师等人的意见,他认为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或宣告无效)所有竹稻商标注册的呼吁没有道理,理由如下:
1、我国《商标法》对初审商标规定了异议程序,利害关系人不异议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对初步审定公告的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商标法赋予案外人的一项权利。也是我国商标法为了公正、客观核准商标设置的救济程序。如有人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竹稻”商标有异议,国家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在这阶段不对“竹稻”有关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意味着异议人对法律赋予的该项权利的放弃。
2、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设置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案外人不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就视为注册商标有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联系到本篇文章,卢建雄律师或者农艺师钟章美如果对“竹稻“、“竹稻之家”、“竹稻娃”等注册商标有异议,可以按照商标法提出宣告无效的程序,由商标局决定其最终是否保留这些有关“竹稻”注册商标结果。而不应要求国家商标局无缘无故撤销所有已经获得注册的有关“竹稻”商标。如擅自撤销经过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有关“竹稻”商标,此举违背了商标法鼓励申请在先、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宗旨,也会阻碍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进程。
3、农艺师钟章美虽然研究出了“竹稻红米”等品种,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这些植物品种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因为这些植物新品种是全人类的财富而不应该是某个人的垄断利益。钟章美农艺师没有及时申请“竹稻”的商标及著作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说明其知识产权意识不够强烈,经营管理能力缺乏,没有超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知识产权布局滞后的结果。
叶东文律师甚至认为: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或宣告无效)其他“竹稻”商标,是对其他竹稻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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