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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焦点一:是否侵权?
原告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12月7日依法经核准注册“友阿”商标,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在先权。
原告认为,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旗下商场分别使用“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字样,在其APP应用上使用“友阿微购”、“玩购友阿”字样,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简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五项诉请。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诉分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使用,具有合法性;自被告的控股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改制更名后,“友谊阿波罗”即成为控股公司商号,并成为知名百货零售特有名称。由于“友阿”简称被政府机构、媒体等公众广泛使用,从而成为“友谊阿波罗”公认的简称。
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时认为,从组成要素上看,原告注册的商标“友阿”与被告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如“友阿百货”是四个字的偏正结构短语,且“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等都表明了其销售的商品类型,故不存在侵权。
焦点二:“友阿”与“友阿百货”等会否产生混淆误认?
原告索俪榕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电商、门店店招、友阿微购、玩购友阿、玻璃门贴、商场导引台以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了“友阿”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友阿股票的简称也使用了“友阿”的字样。
原告索俪榕的代理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关于店招等使用“友阿”商标的情形,他们予以认可。但关于友阿微购和玩购友阿,这只是微信公众平台及手机APP应用软件,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在线销售商品的事实。而“友阿股份”是被告在证券交易市场的股票简称,且上述名称不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同时,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湖南民众的潜在意识里,提到“友阿”就会让人不由自主地想起“友阿集团”及其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友阿”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与较高知名度,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百货零售标识与“友阿”商标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二者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焦点三:原告是否恶意注册商标?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原告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目前在筹划成立友阿超市公司,后在去年授权给湖南本土企业使用“友阿”商标时,才发现遭到侵权。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在2004年原告申请注册“友阿”商标前,原告实际上已经居住在长沙,而并非其一直声称的居住在河北邯郸。其有可能刻意隐瞒真实身份。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说,通过初步调查得知,原告在2004年与他人合伙开办了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且在两家公司中持有33%的股份,原告还在长沙有缴纳社保的记录,原告的曾用名也报考过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原告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业内人士’。”
对于原告的真实身份,原告代理律师称对原告身份不详。他与原告平常只通过网络进行联系。
因该案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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