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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原】异议人在原异议复审程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旦异议申请获得支持,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异议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辩”,并且异议人有必要积极参与异议复审程序。
①对事实和理由的阐述、举证;
②对商标局支持的异议理由提交新的证据;
③主张在异议程序中主张、但商标局未作为裁定依据的其他理由;
④提出异议程序中未主张的理由和证据。
——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之间的关联并不大,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必要考虑异议程序的材料(尤其是异议复审答辩人未答辩、未举证)。
【现】异议人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异议人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答辩权和诉权,只能提出意见。《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该书式名称为《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
这里就有几个问题——不过就算商标评审委员会不采纳,也没有诉权了:
①异议人是否可以对商标局支持的异议理由提交新的证据?
②异议人是否可以主张在异议程序中主张、但商标局未作为裁定依据的其他理由?
③异议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程序中未主张的理由和证据?
因此,异议人实际上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成了陪客,就算输掉不予注册复审,再提起不予注册申请也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为异议人没有诉权,使得以上问题①②③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实际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就被改成驳回和驳回复审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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