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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这几天的朋友圈被一条毛巾刷屏了,这条长绒棉毛巾并非稀奇之物,它来自新疆阿瓦提,曾是G20峰会上的指定毛巾用品,因而身份显得“尊贵”。就是它的“尊贵”,导致了几家公司的撕逼大战,其中不乏网易这样的大公司。这场撕逼大战背后,还隐藏着商标和域名的秘密。
事情起因
5月23日,毛巾品牌最生活的创始人毛巾哥,发现网易严选上架了一款“新疆阿瓦提长绒棉弱捻超柔毛巾”(好拗口),号称是“G20专供同款”,毛巾哥坐不住了,他才是2016年G20峰会的指定供应商。于是乎,他给丁磊写了一封维权信,言辞之恳切,语气之卑微,饱含了创业公司的无奈与希冀。
5月24日,网易严选发了一封长达3500字的文章来回应,“新疆阿瓦提毛巾长绒棉弱捻超柔毛巾”在上线前与制造商和法务经过规定流程审核,不存在侵权事宜。并指出毛巾哥信口就来、似是而非、强行碰瓷,尖锐地揭露,这纯属是最生活在做免费的推广。
最生活也紧跟其后,回应网易严选杀人诛心的指责,“以道德问题模糊争议焦点的笔刀,以说谎者、碰瓷者、苦情者这样的人身攻击,占领所有道德至高点,引导舆论关注”。
没想到的是,同行大朴也插进来一脚,高风亮节地指出最生活挖人和网易严选价值有问题,呼吁“产品要大于故事”,不要“指鹿为马”。
吃瓜群众纷纷转载、分享、点赞,这场热闹真精彩。
这明明都是营销好吗?经过这么一闹,谁还会不知道“最生活”、“网易严选”,以及“大朴”呢?
小编梳理了一下,发现最生活和网易严选都在强调事实真相,实际却有点扯西瓜皮。最生活没有说自己是OEM模式,网易严选虽然承认自己是ODM模式,但ODM一直饱受质疑,且在很多产品上都标有和某某大品牌同厂的印记,妥妥的借势营销。
OEM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指的是“代工生产”方式,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微软、IBM等大企业就采用得这种方式。
据知情人爆料,这款毛巾的外观设计、棉纺工艺等技术核心是由最生活独立研发,之后再交给合作方孚日代工生产,就是OEM。
ODM是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原始设计制造商)。某些制造商设计出一款产品之后,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其他一些品牌的制造商所青睐,那么后者会要求把产品贴上它的品牌来进行生产。
网易严选采用的就是这样的模式,让合作方孚日提供原始设计,直接贴牌销售。
实际上,OEM是为品牌厂商(最生活)贴身订做的,也就是说无论设计和产品的制造都仅能为一家厂商(最生活)所独有,绝不能够冠上生产者或者其它的品牌(网易严选)进行生产。
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网易严选在回应中称,“这款毛巾是由孚日的技术团队经过多年的研发测试完成,所有核心技术专利等权益都归属于孚日所有”,“网易严选对阿瓦提长绒棉毛巾某些细节进行了改进,比如配色等,但核心参数仍然沿用了孚日的原有设计”。
这里网易严选是不是在混淆视听,拿孚日当挡箭牌?孚日曾在4月14日发文给网易严选,要求其改宣传文案,结果网易严选并未采取这个意见。
新华社也曾发过一篇稿子,说G20杭州峰会的「G20 2016 CHINA」等文字与图形属特殊标志,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
小编想问网易严选,既然不承认侵权,为何还是神不知鬼不觉地去掉了“G20专供同款”字样呢?不做亏心事,为何怕鬼敲门?
小编检索发现,最生活在2016年5月注册商标“图形”,服务类别为24类,正是毛巾的所属类别,但关于专利信息为0项(也是醉了)。看来,网易严选被打脸了。
而网易严选作为顺流而上的电商,对品牌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比如域名“www.yanxuan.com”、“www.yanxuan.cn”等没有保护,现用域名为“www.you.163.com”,和品牌对应度并不是很高,并不能让消费者很好的识别。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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