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点小买卖又苦于打不开市场?“借用”一下他人商标怎么样?虽然仿的不是特别像,但总有人买东西不走心吧!
在市场上这种商家太多了!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对于大量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仍无法有效规制。
从2016年开始,商标局加大了打击恶意注册的力度,不断把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通过调整审查程序、增加信息提示功能等方式在审查阶段发现恶意注册。
通俗的讲,就是把关口岗位提至上一岗位或让更前面的关口把关,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做好预防工作。
商标审查是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商标局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恶意注册行为。
在审查环节,商标局便对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近日《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正式开始进行规制。此意见稿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有:
根据《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以下惩罚:
害人之心不可有,但如果你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了,该如何行使权利挽救自己辛苦创下的品牌?
如果对方的商标还在注册过程中,也就是还在注册商标申请的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要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如果商标已被抢先注册,但是连续三年未被使用,可以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该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若商标注册违反上述条款所述绝对理由条款或系为以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据此,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驰名商标的话不受年的时间的约束。
要证明他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商标有实际使用
单独的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您可以提供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等来证明商标确实有被实际使用。
商标有一定影响力
可以提供该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经销范围、销售额等数据,或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来证明商标有一定影响。如果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抢注人也在同一地区,则胜算会比较高。
对方有主观恶意
可以证明抢注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知道了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且具备一定影响力,并进行恶意注册。但是,主观是个人心理的想法,哪有那么容易认定?
可以搜集该注册商标是否用在与被抢注人的同类或近似产品上是否曾对自己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或者是否曾对自己发起诉讼并提出赔偿请求等证据。
注册人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
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
如果觉得赢的概率不大,而品牌对企业又比较重要,可以先与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注册人不同意时再提出异议,避免浪费双方金钱。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要加强公司商标品牌战略提前布局,强化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对合作伙伴的提醒,加强商标监测,及时处理商标侵权信息等措施。
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保护注册与防御注册要同时进行。
在商标的设计方面,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决定了商标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设计新颖,独创性强的商标在申请以及打击侵权或假冒时都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想要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不容易,商标的设计最好与企业名称和司徽三位一体,提高商标的图形化程防止被仿冒,使用无含义的独创词来提高显著性,同时也要考虑简洁、易记等因素等。
最好能利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对商标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保护。
注册商标时,可以拆开的商标应尽量分开申请,以防止他人分开申请,组合使用;为防止影射,在赋予商标外文含义的同时,可以将其中文拼音也申请注册。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立体商标要想获得注册也需要恪守通常商标注册准则,要有“显著性”。
许多商品的外包装就是很有潜力的立体商标,图形化程度高的商标还可以申请外观专利(尤适于外包装保护)。
可以及时在国内外办理著作权登记(如商标设计图案),与商标申请结合,对商标权予以全面保护。
对商标的保护应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及时收集商标使用和反馈信息,对商标策略进行诊断,及时修正、调整。
商标是企业的面子,全体员工都要有关心、爱护企业商标的意识,尤其是市场人员。市场人员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保持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参加展览会或有关市场推广时,及时申请优先权保护,注意收集参展证据。在推广前,应与经销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商标的使用规则和违约责任。
应注意及时收集、反馈有关商标使用或被侵权的信息,归口管理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来源: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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