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和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和《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70 号)、《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专利权人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属于四川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1、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并已实缴的4-6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年费。
本次资助4-6年年费对应的专利申请年度分别为2013年(第6年年费)、2014年(第5年年费)、2015年(第4年年费)。
2、授权国外专利。授权日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国外专利,对其申请和授权阶段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年费原则上按实际缴纳额全额予以资助。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50万元;
2、授权国外专利。原则上按不超过官方规定的申请、授权、检索费、审查等实际发生额70%予以资助。每件授权专利不超过2万元,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 万元;
3、对我省“5+1”现代产业领域的创新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的专利,经专项审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的方式。专利权人需在《四川省级专利资助管理系统》上完成用户注册,在资助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完成后需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2、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四川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该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更改有关内容。该表需专利权人、经办人签章(签字)确认。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共同的专利,在申请表上均需签章(签字);
2)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交缴费票据复印件;
5)授权国外专利提交授权证明文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文书和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另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据的中文译本;
6)委托收款。非专利权人收款的需提交专利权人出具的盖有鲜章的《专利资助资金收款委托书》。要求写明委托事项及收款银行信息(需与资助系统中指定的收款银行信息一致),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共同的专利,在委托书上均需签章(签字)。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张,无裁剪,并按顺序装订。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请申报人自行留档。
3、受理时间及材料递交
1)受理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25日,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日期为准。要求补正的申请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网上申报链接地址为:http://scipspc.sc.gov.cn/zlzz/;
2)纸件递交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7栋5层(菁蓉国际广场),邮编:610094。
五、注意事项
1、专利资助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按申请先后顺序受理,资金用完即止;
2、资助审核依据专利权人递交的纸件在资助系统上进行审查并反馈相关审核信息。纸质资料需在完成网上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则视为放弃资助。
3、要求补正的申请。申请人须按补正要求进行补正并在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未在受理时效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将视为放弃资助;
4、注册的银行账号信息需完整准确。资助资金拨付依据专利权人在申报系统注册时录入的银行账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有误致使退款退汇的,则不再资助;
5、代理机构代收资助款的需提交收款凭据,其他专利权人不需要提交收款凭据。收款凭据应在收到资助资金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专利资助办公室提交;
6、咨询电话:028-86058619(受理窗口);028-84168818-8502(资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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