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补助政策
一、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二、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石家庄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三、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唐山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元、300元;企业获得的国内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二、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对企业获得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廊坊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年度内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前3名县(市、区)给予5-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达到5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件,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秦皇岛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二、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四、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邯郸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3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三、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代办处开具的年费收费收据金额(不包括年费滞纳金)为依据,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财税【2016】78号)减缴规定的,对其授权年度起第七年至第二十年的年费给予资助(个人为85%,两个以上个人为70%);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财税【2016】78号)减缴规定的,对其授权年度起第十年至第二十年的年费给予资助(个人为50%,两个以上个人为40%)。
保定市专利补助政策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3千元、PCT及国外授权专利1万元。
张家口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资助人民币1000元;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资助人民币800元。
承德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企业的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财政部门每件先奖励2000元,在取
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奖励2000元;
二、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由财政部门按6000元/件一次性予以奖励。
沧州市专利补助政策
一、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二、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三、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
四、对年内授权专利20件以上(其中至少有1件发明或5件实用新型)的企业创新团队,一次性
资助10万元;
五、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项目,每件资助10万元;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专利权质
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资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6日〔1991〕民他字第1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158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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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323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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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进行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工作的通..
劳动部关于继续进行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矿字〔1992〕3号)江西省劳动厅、山东省劳动局、能源部、冶金部、化工部、司法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公司劳动(安全)部门、各试点单位:一九九一年,在煤炭、冶金、化工、有色等26个矿山企业进行了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工作
193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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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2年3月14日国税发〔1992〕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在1991年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将清理欠税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133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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