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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下称绿源公司)与贝比赞公司侵犯“可折叠的婴儿车”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80125622.4)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绿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贝比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贝比赞公司诉称,其为“可折叠的婴儿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贝比赞公司发现绿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婴儿手推车等多款产品(下称涉案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随后,其向绿源公司发出书面及口头警告,经过多次交涉后,其发现绿源公司依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以绿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绿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绿源公司辩称,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对现有技术的使用和改良,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此外,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且并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4、7、9-10、13-16,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其进行比对后发现,绿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落入了贝比赞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绿源公司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及原告提出侵权警告、起诉后,仍未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绿源公司侵犯了贝比赞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绿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绿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贝比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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