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942018-08-05
近日,我们对安徽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最新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前期发布的政策清单汇总整合,今天为您送上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8条。
序号 | 支持对象 | 申报条件 | 支持措施 | 有关要求 |
一、《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 | ||||
1 |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 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一室一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稳定支持和奖励机制 | |
2 | 初创期科技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 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 |
3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按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给予支持,取得约定绩效的团队可获得所支持资金的直接奖励或股权回购奖励 | |
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 ||||
4 | 企业 | 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 |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 | |
5 | 企业 | 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获奖 | 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 |
6 | 企业 | 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 | 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 | |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 | ||||
7 | 大院大所 | 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 | 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 |
8 | 大院大所 | 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 | 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 | |
9 | 大院大所 | 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 | 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
10 | 大院大所 | 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 | 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 |
11 | 大院大所 | 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 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 |
12 | 大院大所 |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 | 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 |
13 | 大院大所 | 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 | 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 |
14 | 大院大所 |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 | 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 | |
15 | 大院大所 | 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 | 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 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
16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大院大所科技人才团队 | 对入选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按其类别,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 | |
17 | 大院大所 | 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 | 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
18 | 各类社会机构组织 | 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 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 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 | ||||
19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 | |
20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建设研发中心 |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辅导 | |
21 | 外商投资企业 | 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单位建设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 | 申请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相关资助和补助 | |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37号) | ||||
22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在市里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支持 | |
23 | 高校、科研院所 |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 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企业奖,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 | |
六、《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科〔2018〕1号) | ||||
24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 | 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 |
25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成功上市 | 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 |
26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 | 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 | |
27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 | 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 | |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 ||||
28 |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 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 | 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
29 | 省科技重大专项单位 |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 | 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 |
30 | 项目承担单位 |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 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 |
31 | 获奖单位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 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
32 | 获奖单位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 |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 |
33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市(县)先行投入支持 | 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 |
34 | 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 | 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 | |
35 | 企业、高校院所 | 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 | |
36 | 企业、高校院所 | 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 |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 |
37 | 新型研发机构 | 获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 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
38 | 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 |
39 | 高新技术企业 |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
40 | 国家级高新区 | 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41 | 产业基地、省级高新区 | 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42 | 高新技术企业 |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 |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 |
43 | 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 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
44 | 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 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 | |
45 | 国家大学科技园 | 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 | 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
46 |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 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 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 |
47 | 企业、高校院所 | 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 | 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 |
48 | 有关园区、中心 | 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 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 | |
49 | 有关实验站、基地 | 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 | 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 |
50 |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 | 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
51 |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 | 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
52 | 设备租用、出租单位 | 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 | 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 |
53 | 专利权人 |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 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 | |
54 | 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 | 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 |
55 | 专利权人 |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 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 |
56 | 专利权人 |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 | 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 |
57 | 企业 |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7〕76号) | ||||
58 | 企业 | 项目承担单位 |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 | |
59 | 高校院所 | 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60 | 企业 | 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 | 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 |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 ||||
61 | 企业 | 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 |
十、《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7号) | ||||
62 | 企业 | 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63 | 企业 |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 |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64 | 企业 | 认定为省级重大工程或重大专项的项目 | 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65 | 企业 | 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奖励20万元 | |
66 | 国家级高新区 | 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 |
67 | 产业基地、省级高新区 | 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
68 | 示范园区、物流园区 | 新批复认定的省级集聚示范园区、示范物流园区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69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在24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 落户园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 |
十一、《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7〕39号) | ||||
70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宣城市每年面向国内外择优招引20个左右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各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 | 所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应用于科创团队在宣创新创业 |
71 | 本地企业 | 宣城市每年遴选10家本地企业,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进行嫁接重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千企升级计划”项目的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 | |
72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自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 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 | 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
73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 | 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 | |
74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 |
十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2017〕33号) | ||||
75 | 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 给予15万元的补助 | |
76 | 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 |
77 | 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 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
78 | 高新技术企业 | 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79 | 高新技术企业 | 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80 | 高新技术企业 | 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20万元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和研发团队 |
81 | 有关实验室、中心 | 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
1.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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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 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
1.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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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 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
1.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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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有关实验室、中心 | 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1.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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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有关研究院、中心 | 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 |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 | |
86 | 企业 | 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87 | 有关联盟 | 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 |
88 | 有关园区 | 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 |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89 | 有关基地和园区 | 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90 | 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 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奖励资金用于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91 | 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 | 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 |
92 | 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 | 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 对其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 |
93 | 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 | 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
94 | 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 | 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 | 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95 | 重大专项项目 | 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 市财政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 |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96 | 企业 |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 |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帐凭证)的10%予以补助 | 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97 | 完成单位、完成人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 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 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
98 | 完成单位、完成人 | 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
99 | 企业、团队 | 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团队) | 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
100 | 企业、团队 | 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 | 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 |
101 | 企业 |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企业 | 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 |
102 | 企业 | 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 |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
103 | 企业 | 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 |
104 | 科技服务机构 | 在宣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 | 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
105 | 两院院士 | 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 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 | |
106 | 有关人员 | 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 每年给予生活补助10万元 | |
107 | 博士研究生 | 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 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万元 | |
108 |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 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创新创业 | 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
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皖政〔1998〕12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我省乡镇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重点,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企业自身选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搞活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乡镇企业两个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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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区、跨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区、跨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115号)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04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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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安徽省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82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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