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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利权人: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和枢纽城市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和申请PCT专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专利权人(或申请人)进行资助,第一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地址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
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三)PCT专利申请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
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五)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述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7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发展资金
第九条 本发展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和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展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运用。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质押融资、评估、保险和投融资等运营业态发展,开展专利预警和产业导航,开展国家、省、市部署的专利运用专项工作等。
(二)专利保护。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外专利维权及维权服务、维权援助机构建设、重大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等工作。
(三)专利管理。主要用于推进区域、园区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开展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培育,贯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开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文化建设等公共服务。
第十条 发展资金申报人应为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符合下列各类专项条件之一:
(一)专利运用。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通过核心专利的产业化或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投融资、投保专利保险;或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
(二)专利保护。在国内外专利维权中获胜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试点、示范单位。
(三)专利管理。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被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强企单位;或各类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或取得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
(四)知识产权服务。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分析评议、信息推送等专利信息服务;或开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或为专利转让、许可、运营提供服务;或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文化建设等任务。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市、区单位申报项目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可直接提交申报材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符合政府采购服务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4〕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的受理、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约定内容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发展资金申请资格。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无必要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在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的,还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违规的,取消其1~3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属于前补助项目的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应按合同约定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后补助项目的专利工作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号文、穗知规字〔2017〕4号文获得过第7~9年中任一年年费资助或PCT申请资助的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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