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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无印良品)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有专家表示,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应该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应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从而预先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此外,在使用注册商标的时候仍然需要适度注意与他人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而侵犯他人商标权。
无印良品引发纠纷
据了解,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注册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北京无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中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良品计画是注册于日本的一家企业,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发现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生产、销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上使用了“无印良品”“�o印良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共同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所有实体门店及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其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o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o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o印良品”“MUJI�o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o”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o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因此,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o印良品”“MUJI�o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诉讼请求。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共同上诉称,其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其在浴巾、被套等商品的网页宣传中未使用“无印良品”标志,对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无印良品”标志采取了遮盖措施,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对“�o印良品”商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共同辩称,良品计画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上海无印良品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o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o印良品”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名下多个“�o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良品计画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中有浴巾、面巾等多款商品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o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上海无印良品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布局避免风险
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太平表示,该案中,日本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的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无疑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目前,我国法院在审查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时,多审查涉案标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多以涉案标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此外,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无问题,因为从该案涉案标志所使用的商品的情况来看,尽管被告的确持有注册商标,但涉案商品恐怕更接近原告注册商标覆盖的商品而不是被告注册商标覆盖的商品,因此涉案商品上的涉案标志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应该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应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从而预先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商标侵权判断本质上是一种对企业商品或服务经营的市场现实的综合判断,其基本标准混淆可能性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商标权的边界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该尽可能宽范围地进行防御性注册。当然,最理想的做法是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合理把握商标注册环节和商标侵权判断环节的商标冲突标准,在注册环节适度严格注册标准,预先避免一些商标冲突,而在侵权判断环节则除了注意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发生之外,适度考虑历史等原因形成的合法的市场格局,合理处理商标纠纷。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并非具有了注册商标就万事大吉,在使用注册商标的时候仍然需要注意与他人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而侵犯他人商标权。” 王太平建议。(记者 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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