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锂电池的发明专利纠纷历时4年终审有果。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针对上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下称华慧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下称力源公司)以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成立于2010年的华慧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6月11日,华慧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圆柱形铝壳束腰封口正负极同向引出的锂离子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197892.0)。目前,采用上述专利技术的锂电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电动玩具、个人护理产品、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消费类电子产品。
华慧公司与力源公司的纠纷源于多年前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2012年,华慧公司以力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力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此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力源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华慧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及相关的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力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无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随后,力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审查决定,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华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相关区别特征是否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不宜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可以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具备创造性。据此,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本报记者 冯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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