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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信软件函〔2019〕401号
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9〕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工信部将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于2015年获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合肥、马鞍山、芜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动态管理的要求,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扩大升级信息消费的工作进展、成效及下一步计划,选择综合型、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其一,按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申报书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网站下载)要求准备材料。
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及管理工作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牵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中申报主体(受托单位)为市政府,负责人为市政府领导;《申报主体责任声明》中为市政府领导签字(章),盖市政府章),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资源和组织申报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初审,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答辩,根据评审情况进行公示,确定动态管理结果。
四、按照要求,已于2015年获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必须参加此次动态管理工作,请各有关市结合本地实际,申报材料于6月14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有关推荐文件及申报相关材料原件邮寄形式报送到我厅。联系人:省经信厅软件处李云颀,联系方式:0551-62871761(兼传真),电子邮箱:lliyunqi@ahjxw.gov.cn。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邮编:230001。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0日
相关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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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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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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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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