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1块5,却卖150!浙江警方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283 作者:小编
近日,浙江省兰溪市警方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达300万余元,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成本不足1.5元的粉底液竟假冒国外知名品牌以高价卖出。
闲置厂房的“秘密”
2018年4月25日,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兰溪市上华街道李宅村原皮蛋加工厂房内有一个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的窝点。根据此线索,治安管理中心二大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前往实地对该厂房进行检查。
“整个加工点虽然十分简陋,但生产设备齐全,他们按照一定比例、相似原料进行加工仿制、产出销售。”办案民警介绍,当时现场相关负责人已逃离,有部分工作人员正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旁边还有一批已包装好还未运走的假冒知名品牌的粉底液。
经查,该加工点无任何招牌名称,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兰溪警方当场查获印有“油包水粉底霜”及有编号的原料塑料桶13个,共600余公斤,原料塑料空桶40余个,印有某国外品牌的化妆品成品1000余盒,外包装纸盒20余万个,说明书、标签、条码260余公斤及大量生产机器设备,涉案金额达300万余元,并成立专案组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浮上水面的生产、销售一条龙
2019年4月初,专案组民警在兰溪将在逃的加工点负责人陆某抓获归案,据陆某交代,该加工点其实是由三人合伙投办,并另外雇了六七名负责生产包装的员工。
“我知道生产化妆品是需要办 证的,之前还和黄某前往相关部门咨询过办 证事宜,但因办 证要求高,流程麻烦,就没有去办理。”陆某对民警说,因为没有证件,所以特地找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制作化妆品。
专案组民警围绕陆某提供的信息开展研判,陆续掌握其他两名嫌疑人情况和落脚点。在充足掌握相关证据后,民警先后在金华、义乌等地抓获该制假窝点的另外两名嫌疑人黄某及王某。
随着案件深入调查,一条制售假冒国外知名品牌化妆品的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民警了解到,三人分工明确,陆某负责培训化妆品制作及生产管理;黄某负责进出账目、联系厂房、招募员工等事宜;朱某负责接单联系业务。从联系业务订单、进货,招募员工,购买设备,生产培训到制作、包装,再到运输、物流,最后销给外地老板,形成全链条的一条龙环节。
该加工点平均每天生产2000余支粉底液,都是白天生产,晚上把货运往义乌。更让警方感到吃惊的是,该加工窝点制假化妆品的成本价不足1.5元,而作为正品销售,市场价均在100元至150元,价格可以翻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我们扣押加工点所有物后,就迅速联系了该国外品牌商标的持有人对扣押的成品予以鉴定。同时,还对扣押的化妆品原料及成品进行抽样,将样品送往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办案民警说,后经该商标持有人鉴定,该加工点查获的化妆品原料及印有该国外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和外包装纸盒皆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目前,陆某、黄某、王某3名涉案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兰溪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情仍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郭川阳律师认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陆某、董某、叶某无证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廉价质低的化妆品贴上国外品牌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牟取暴利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本案中该化妆品加工厂为陆某、董某、叶某合伙经营,三人分工明确,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处罚,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
第三,该加工厂以成本低廉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冒充正牌化妆品,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量刑档次要根据其销售金额予以确定。
律师最后提醒:对于经营者而言,在从事生产之前一定要前往相关部门履行办 证手续,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消费时要谨慎理性,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店进行消费,最大程度上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