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文件公告 浏览次数:436 作者:小编
皖经信综合〔2019〕1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12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效能,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健全公示机制。厅综合法规处、办公室、信息中心统筹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厅内承办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审核、发布、更新。
2. 强化事前公开。厅综合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列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列明有关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抽查内容、依据、方式、频次等;公示本部门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3.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执法证号;同时邀请专家、执法辅助人员随同开展有关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2019年7月底前,在政务服务实体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 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厅综合法规处,厅综合法规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政府和工信部。
5. 依法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依法确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厅综合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
2. 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根据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启动音像记录后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明。2019年12月底前,厅综合法规处要梳理确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厅综合法规处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3. 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厅综合法规处、厅信息中心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 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明确审核机构。厅综合法规处承担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自查、形成自查意见,再提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2. 确定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厅综合法规处要结合本机关行政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19年9月底前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3.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 规范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随附与法制审核内容相关的全部案卷和合法性自查意见等送审材料。法制审核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在作出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后,与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仍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定。
5. 明确审核责任。厅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其他要求,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厅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范化解重大执法风险,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风险有管控、结果有考核。厅综合法规处要加强对全系统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宣传培训。
(二)加强督促检查。“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要作为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厅综合法规处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等做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加强条件保障。2019年12月底前,厅综合法规处会同办公室、财务处要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厅财务处会同综合法规处建立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执法装备、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单位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四)加强队伍建设。厅综合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升执法能力;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适应审核工作任务的法制审核人员,厅人教处会同综合法规处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