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使用商标时改变显著特征属于不规范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326 作者:小编
去河南郑州旅游的人,喝上一碗汤浓味美的虢国羊肉汤,再就着一口虢国肉夹馍,那感觉只有一个字可以来形容,那就是“中”!这么一个响亮的当地品牌,却遭遇“李鬼”。近年来,在郑州出现了虢国绝味肉夹馍和虢国绝味酸辣粉,虢国羊肉汤与虢国绝味酸辣粉出自同一家餐饮公司吗?众多消费者都回答不上来。近日,随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的作出,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厘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虢国”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下称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不规范使用自身“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侵犯了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虢国公司)对“虢国”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了解,2002年,王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提出第3117845号“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饭店、餐馆等第43类服务上。为管理和推广“虢国羊汤馆”,2003年,王硕成立了虢国公司,并将“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转让于虢国公司。2013年,朱晓克在郑州登记成立晓克酸辣粉店(2017年更名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为集中宣传、推广和管理品牌,朱晓克还成立了河南克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克德公司)。2018年,虢国公司发现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其线上线下店铺门头、餐盒包装及宣传、加盟推广中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朱晓克虢国绝味”标识,虢国公司遂将朱晓克、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及克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2.6万元。
经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了第13780752号“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该商标本身文字字体及大小相同,且呈横向排列。但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了“虢国绝味”标识,“虢国绝味”字体较大、较为醒目;在餐盒上突出使用“虢国”文字,还将“虢国”文字的字体及颜色与其他文字相区别,在食品包装纸袋上将“虢国绝味”商标分上下两排使用。可见,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对其“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在使用和呼叫过程中发挥显著识别部分的是“虢国绝味”文字,与虢国公司的“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近似。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实际经营中未对“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进行规范使用,而是将“朱晓克”与“虢国绝味”分割使用,明显有攀附虢国公司“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不正当利用了虢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虢国公司“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虢国公司对“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立即停止在饭店、餐馆服务、网络宣传及推广加盟中使用“虢国绝味”与“虢国”标识的行为,并变更个体工商字号不得含有“虢国”文字,朱晓克、朱晓克酸辣粉店、克德公司共同赔偿虢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朱晓克、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及克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虢国公司的“虢国”商标由“虢国”文字和羊头图形组成,在使用和呼叫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的是“虢国”二字,虢国商标在郑州市内确有较高的知名度。“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的核心部分也是文字部分,即“虢国绝味”文字,而这一文字是对第13780752号“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虢国公司的“虢国及羊头图形”商标注册使用在先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不规范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虢国公司有特定联系。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向泽文 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 主任:该案中,朱晓克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但其将标识中的“朱晓克”文字以图形化呈现,再以较大字体突出标识中的“虢国绝味”文字,作为店铺招牌和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这种使用行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改变显著特征使用注册商标有很大的侵权风险,其他商标权利人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