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流通企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5日长府发〔1990〕66号)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合作流通企业(包括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所属企业),更好地发挥流通领域主渠道作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国营合作流通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在贷款上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一次性减免照顾
2242019-01-11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
(1982年5月11日穗府〔1982〕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流通企业若干政策的暂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流通企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5日长府发〔1990〕66号)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合作流通企业(包括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所属企业),更好地发挥流通领域主渠道作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国营合作流通企业因处理库存积压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在贷款上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一次性减免照顾
2242019-01-1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作部分修改的通知(1990年9月15日津政发〔199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颁布的《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87〕145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原规定“凡本市所辖内河(指河流、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码头、渡口、桥梁、水上公共场所以及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游览等活动的船舶和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1432019-01-11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批转市公安局》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部分修改的通知(1990年9月15日津政发〔1990〕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84〕72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原规定“为加强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062019-01-11
|
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
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1990年9月14日市政府以昆政发〔1990〕168号文件转发)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利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212019-01-11
|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