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巴佩火了 申请注册其名为商标的 一天内就有58份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次数:382 作者:看法新闻
姆巴佩火了,有心之人迅速瞄准商机,于是国家商标总局一天内收到58份注册姆巴佩名字为商标的申请。
名人名字被注册成商标已屡见不鲜。台湾艺人林志玲因不满其名字被注册成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中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同意,将艺人名字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6天 有关“姆巴佩”的申请137个
2018年6月14日,俄罗斯世界杯开幕。6月30日,首场八分之一决赛,法国对阵阿根廷,两支超级球队相遇,再加上有梅西这样超级球员参赛,比赛备受关注。最终,这场超级对决以法国队4:3击败阿根廷队,法国队19岁小将姆巴佩凭借两射一传,送走梅西,自己也一战成名。当晚,所有球迷都记住了这个新星的名字——姆巴佩。
就在比赛次日,国家商标总局收到27份申请注册“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标的申请书。第三天,申请数字涨到了58。
通过统计发现,截至7月6日,仅6天的时间里,申请注册“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标的就已达137个。而从2017年到本届世界杯开始之前,商标总局仅受理了17份这样的申请。
由于在2017年已提交申请,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已获准将“姆巴佩”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丹阳市瑞金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也被核准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
除上述两家公司外,近期提交的大多数商标申请都在等待受理,暂时无法查询详细信。但从申请人的名称可以看出,涉及的行业可谓五花八门。
申请使用有关“姆巴佩”为商标的企业(部分)
肥料公司
马场
健身俱乐部
买鞋网站
塑料制品公司
网吧
商贸公司
咨询公司
围巾厂
广告公司
科技公司
食品公司
信息技术公司
卫厨公司
装饰材料公司
生物技术公司
鞋业公司
世界杯期间申请分布
7月1日:27个
7月2日:58个
7月3日:16个
7月4日:9个
7月5日:21个
7月6日:6个
延伸
不满名字被注商标 林志玲维权成功
生活中,名人名字被注册上商标的例子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冒犯”,名人们也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2006年,郑某申请注册了“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化妆品等洗护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郑某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刘某。
林志玲认为,上述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且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误人,产生不良影响。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针对上述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林志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刘某将林志玲“”商标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裁定上述商标无效。
刘某不服,认为商评委没有没有考虑市场发展的实际客观现状,没有使用客观的审查尺度进行审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志玲“”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虽然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结论正确。故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刘某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人注册数个知名艺人商标
在上述案件审理中,林志玲为证明“林志玲”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向法院提交了郑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根据商标档案显示,郑某除申请注册了“林志玲”商标外,还在第3类“化妆品”、第14类“珠宝首饰”、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涉及知名艺人(如安在旭、文根英等)、知名时装设计师(如ELSPETH GIBSON、ANGELOS FRENTZOS、ANJA GOCKEL等)、国际时尚品牌(如“UMBERTO BILANCIONI”、 “SONJAMAROHN”等)的20余枚商标。
不只明星艺人,被抢注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体政坛各个领域。从“克林顿”“郭晶晶”“楚瑜”“仇和”“姚明”“李小龍”,到近几年的“莫言”“格瓦拉”“MICHAEL JACKSON”“方大同”“奶茶妹”等。
而抢注的类别也五花八门,“莫言”商标被申请注册在烟斗等商品上,“黄飛鴻”商标被申请注册在啤酒等饮品上,方大同的名字竟然被申请注册在胡辣汤上。
法院
明显攀附他人商誉、声誉
商标权与知名人物姓名权的冲突已演变为商标审查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带给商标执法及司法审查工作以挑战。
按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林志玲”商标一案中,北京知产法院指出,郑某一普通自然人,其除申请注册“林志玲”商标以外,还在第3类“化妆品”、第14类“珠宝首饰”、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涉及国内外知名人物姓名、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明显属于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行为。
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其次,刘某在2015年受让“林志玲”商标时,林志玲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刘某作为与林志玲无关的其他主体,在明知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可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仍然受让“林志玲”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有知识产权专家评价,“林志玲”商标案对于如何发挥商标法中绝对条款在规制名人姓名抢注和囤积行为的作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确立了如何判断抢注和囤积名人姓名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裁判规则,统一了商标法中绝对条款的适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