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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9月1日,全国各地中小学校迎来开学日,各大教育机构也开启了新一学期的网络教学。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计算等新技术的推广,科学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影响日渐显著,推动教育信息化,构建“互联网+教育”新生态,已成为教育兴国、学习强国的重大举措,出现好未来、新东方等一大批教育企业。易观监测数据显示,今年第1季度,国内互联网教育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1037.4亿元,活跃用户人数达到3.7亿人。与此同时,创新的互联网教育也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难题,诸如网络课堂上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试题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等。8月3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办了一场“互联网教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给行业上了一堂知识产权保护课。
网课内容如何保护?
“互联网+教育”,离不开新技术的应用。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魏嘉介绍,在好未来旗下的网络课堂,广泛应用AI技术,借助计算机视觉、语音处理、自然语言处理及数据挖掘等前沿技术实现智能教学。
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课堂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陈果认为,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未必需要也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目的,可以考虑通过类比解释扩大人类智力成果的解释范围,分析个案看其是否能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她认为,除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应重点关注支撑互联网教育AI的算法、模型、大数据等核心资源和技术,通过强精固本鼓励研发实现长远利益。
在网络授课中,平台一般会向学员发放大量试题。这些试题类作品有无独创性,题库类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也存在较大争议。在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看来,对试题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以一道高考试题的解析为例,解析方法是否能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因此思想表达的二分、试题本身种类以及表达形式的受限程度等都是应考虑的因素。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翡则认为,对于一道试题,解题思路本身不受保护,同时公式属于公有范畴不能予以垄断保护。如果表达方式优先,那么思路的表达方式的独创性不宜被认定。她认为,可以从试题库角度分析,由于选择和编排试题具有不同程度的独创性,可以考虑予以保护。“应结合具体题库作品的本身样态判断独创性和作品类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樊雪认为,把握“合理使用”原则的“三步检验法”,才能平衡创作者、文化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网课的兴起,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他们以极低的价格销售或者免费赠送海量课程视频、讲义、录音,给权利人带来很大伤害。凯叔讲故事就面临这样的困扰。凯叔讲故事总监于洋介绍,因音频载体小容易被他人侵权,而判赔金额低让侵权者无所顾忌,再加之很多侵权行为隐蔽,特别是举证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金额困难,导致很多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高。“权利人难获得合理赔偿,主要原因有3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介绍,一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财产性决定了赔偿额不能准确计算;二是法院将较多精力放在性质的认定上,而没有过多关注赔偿问题;三是权利人往往没有尽到自己应负的举证责任,导致法院缺乏判决的依据。
那么,权利人应如何充分举证,以获得合理的赔偿?高翡建议,权利人应根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提出明确请求和进行合理举证。在举证方面,权利人可以拓展思路,如通过对作品和创作主体本身的知名度、投入成本、对外许可使用费用标准等进行举证,这有助于法官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还可通过举证妨碍等制度转移证明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谷佳杰则认为,权利人损害赔偿问题的第一层是实体法上的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问题,第二层是动态诉讼法的举证难问题,这是民诉法理论供给不足导致的问题,应当对法定赔偿制度进行完善,通过配套制度赋予当事人一定证明权,保障其能搜集到举证的证据。
授权渠道如何打通?
网络教学平台在教学中会大量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但这一渠道并不是很通畅。魏嘉表示,好未来就面临这样的难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碎片化”使用,更难获得授权,他希望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来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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