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皖政〔1994〕84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去年,我省在阜阳地区进行了农村统计改革
3292018-11-05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1983年4月15日皖发〔1983〕2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下达后,省委、省政府于一九八0年发出十二号文件,作出了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现根据中央、国务院[1979]83号文件精神,对高级干部配备服务人员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安徽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统计改革的通知(皖政〔1994〕84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去年,我省在阜阳地区进行了农村统计改革
329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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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附加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1、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做到《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的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1%,教育经费应增长1.2%以上;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98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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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皖政办〔1994〕84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社会保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2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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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1994〕85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85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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