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472018-07-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1984年4月14日皖政〔1984〕41号)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是发展商品生产和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的示范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为了保护和技术专业户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1984]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安徽省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47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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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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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皖政办〔1998〕52号)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76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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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皖政〔1999〕3号)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已经199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74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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