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
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党发〔1984〕23号《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后,对进一步调动我区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工作,加速四化建设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为了具体贯彻执行《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享受有关待遇的学历问题
1.研究生,指在国内外攻读研究生,并取得合格证件的。
2.大学本科毕业生,指考入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四年或四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3.大学专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两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和“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在大学本科学满三年以上并在当时领取了结业、肄业证书的可比照大学专科享受有关待遇。
4.中专毕业生,指考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入学前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满二年以上,领取了毕业证书的。经省、市、区人民政府认可,过去承认中专学历,学制在一年以上,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也按中专对待。在大学专科学满两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可比照中专享受有关待遇。
分配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也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5.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在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相当于曾通高等学校本种或专科的函授大学、夜大学、业余大学学习,按规定年限学完规定的教学科目,取得毕业证书者(不含单科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历应按教育部〔80〕教工农字041号、〔81〕教工农字030号、〔82〕教工农字001号规定执行。
6、电视大学毕业生,指经考试入学,学完全学科,并由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发给全科毕业证书者,按大学专科学历对待。
7、按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三年或三年以上掌握,大学专科的学制可按一年或一年以上掌握。
8、军事院校毕业生的学历按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和〔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自学成才的人员,按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后确认的学历对待。
10、凡改变学制或学历,必须符合国家人事局、教育部国人〔1981〕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84〕教学字031号文件,对“文革”前因思想政治原因错误处理,现已复查改正补发了毕业证书的;因公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工作或经动员参军,已按本人原同届补发了毕业证书的;落实政策后在平反结论中明确了学历的,均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1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经省、市、自治区批准,省级党校开办的理论班,经过考试入学,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学员,可比照大学专科享受有关待遇;因组织原因,修业一年半以上,未学满两年的,可比照中专享受有关待遇。
二、关于按职称享受待遇问题
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3〕63号文件要求,现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都必须进行整顿。结合我区职称评定工作的实际,关于按职称享受待遇问题分别按以下四类情况处理:
1、一九八三年三月底以前,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评定、晋升的专业技术职称,凡已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综合平衡、验收认可的,可根据现有职称享受有关待遇。
2、一九八三年九月底以前各级主管部门评定、晋升的社会科学各类专业职称,经区级评委会和劳动人事厅共同验收、认可的,可根据现有职称享受有关待遇。
3、一九八三年四月至九月底,各级组织评定、晋升的专业技术职称,凡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综合平衡、验收批准的,须经过整顿、验收批准后,仍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4、各级组织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自行评定、晋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待主管部门、区级评委会整顿、验收后,从确认其职称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三、关于地区划分和津贴问题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全区暂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固原、彭阳、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同心、盐池县,以及灵武、中卫县的山区,中宁县的长山头乡和吴忠市的孙家滩。
二类地区:沿贺兰山麓和石嘴山市、陶乐县,贺兰县金山乡、平罗县崇岗乡、下庙乡。贺兰山麓包括:大武口至暖泉车站段,包兰铁路以西地区;暖泉车站至黄羊滩车站段,西干渠以西地区;黄羊滩车站至青铜峡车站段,包兰铁路以西地区;青铜峡车站至渠口车站段,黄河以西地区;渠口车站至胜金关段,跃进渠西北地区。
其它为三类地区。
1、在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发五元地区岗位津贴,工作满七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十元;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元。从事教学工作或具有技术员一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地区岗位津贴五元,工作满十二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十元,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2、在二类地区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及相当于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发五元地区岗位津贴,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八元。高中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人每月五元,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八元。
3、在三类地区工作的不享受地区岗位津贴。
四、关于有关待遇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的年限,是指在宁夏工作的时间,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1.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入学前的在职职工)从毕业分配到宁夏工作之日计算;
2.既有大、中专学历又有职称的,也从毕业分配到宁夏工作之日计算;
3.无大、中专学历有职称的,按在宁夏工作的时间计算;
4.从事教学工作,是指在宁夏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前后间断教学时间可以合并计算)。离开教学岗位后即不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5.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从外省区引进到我区一、二类地区工作的人员,从报到工作之日起,按所在地区同类人员最低标准发给岗位津贴。引进人员是指具有某一方面专长,我区急需并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正常调动人员)。
五、关于县以下农村范围的划分问题
县以下农村(不含县和城关镇),是指在农村区、乡一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编制、工资关系在县以上单位而派驻在区、乡每年连续工作八个月以上的)和国营农、牧场的场以下单位(不含场部)。
六、关于浮动工资的级差问题
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企业单位均按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3〕146号文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七、下列人员不享受《规定》中有关待遇
1.借调在外省区工作的;
2.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下达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八年内不享受《规定》中有关待遇;
3.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以及受刑事处分的。
5.“三种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如果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八、关于有关待遇的发放办法
1.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随着本人每月工资发放。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列成本开支。
2.旷工、病、事假期间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凡在企业单位的按企业现行奖金发放办法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旷工一天,停发当月的,旷工累计十五天以上停发全年的。每月事假累计五天或者病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
3.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探亲假以及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照发。
4.现已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没有办理手续的,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享受了有关待遇后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没有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也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留任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5.浮动工资没有转为本人固定工资之前,不能作为计算地区生活补贴、加班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基数。调离宁夏时,享受《规定》中的待遇不予介绍。
6.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改革的需要,都应当进一步制订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对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任务,确实起不到骨干作用的,单位有权决定缓发或停发有关待遇。
7.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级毕业生(不包括因受处分而推迟转正定级的),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对几个问题的特殊处理办法
1.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凡分配到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正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即享受浮动工资。
2.凡调入、引进到一类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从报到工作之日起,即享受浮动工资。
3.虽不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在一类地区教龄满二十年以上、在其它地区教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教学人员,也可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离开教学岗位后即不再享受。
4.在一类地区工作的知识分子,享受浮动工资满六年以后可转为固定工资,同时可继续向上浮动一级。
十、关于其它福利待遇问题
1.对具有大、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人员,在我区连续工作满二十年,退休后在我区一类地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后在我区其它地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来的标准工资。
2.退(离)休后在我区定居的,工龄补贴可按本人退(离)休时标准继续发给。
3.退(离)休时,享受浮动工资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虽不满四年,但在宁夏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也可以转为固定工资;享受农村县以下再浮动一级工资的,在农村工作已满八年也可转为固定工资。
4.具有大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干部,在一类地区工作,配偶不在一类地区,每年可享受两次探配偶假;在我区二、三类地区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相当于这一职称、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配偶在外省区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配偶假。高级知识分子不受满二十年限制并可报销卧铺费。
十一、关于审批手续
1.符合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的人员,由本单位填报《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审批表》(一般干部一式两份,县处以上干部三份),按隶属关系,行署、市、县所属单位,由行署、市审批;区属机关及下属单位由自治区各主管厅、局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报自治区审批;中央驻宁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
2.需要改变有关待遇时,都应按规定报批,并按《审批表》规定的栏目予以记载,审批表不装本人档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时,另行填写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十二、关于组织领导
1.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管理。
2.要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以及官僚主义、不负责任造成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制订的有关知识分子待遇的规定,凡与《规定》及本办法不符的,都应改按《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特殊,需要另作规定的,经自治区批准后才可执行。
4.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映和报告。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