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文件
(市科发字〔1984〕第103号)
关于“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委、局(公司):
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研机构调整、整顿、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定》,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经验,我们联合起草了《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为各部门指导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先在我市试行,以便总结经验,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送市科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 西安市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我市科研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科研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要求科研机构端正科技指导思想,抓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搞好科研体制的改革,使我市科研体制的改革同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加速经济建设步伐。
(二)对全市独立科研所必须进行整顿、调整和改革。
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根据各自的方向、特点和科研能力,有的可改组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大型企业的技术开发部或科研型企业,使科研更好地与生产结合,使科研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抓紧调整科研所的领导班子,要按照“四化”要求大胆提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来担任科研所的各级领导,领导班子中,大专文化程度的要达到三分之二,所长一定要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和科技管理知识,有较强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派,能联系群众,富有朝气,勇于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人来担任。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付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批准任命。所长、付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群众和所党组织可随时向主管上级建议免职。
要整顿、调整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全所人员的百分之七十;有中试车间的科研所,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人员的百分之五十五,行政人员(行政、政工和后勤工人)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对不适合在科研所工作的人员由主管上级尽快调出,另行分配其它工作。
改单一的科研型为科研经营型或科研、生产经营型。有中试车间的科研所,对中试车间也要进行整顿,充实实验手段,扩大科研能力。
(三)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
全市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中,凡是有条件的都要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争取三年内逐步取消事业费开支,做到经济自立。一九八五年度三个试点单位;化工所和家俱所全部取消事业费,情报所试行科研基金制,其余科研所事业费在一九八四年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要下决心解决科研机构吃国家的“大锅饭”的科研人员吃科研所的“大锅饭”的弊端,来增强科研机构的压力,动力和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今后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和横向委托的科研任务,都要签订有偿合同,一切按
合同法办事。科研单位对自己研究的科技成果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划了技术密级的要事先报请有关上级批准后方能转让),一般科技成果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科研单位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要事先提出转让、推广的建议和方案,对本系统要优先优惠,如本系统限期没有单位接产,科研所可向外系统、外地区、外省市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扩大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所的自主权,实行所长负责制。
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机构要简政放权,扩大科研所的自主权,实行所长负责制这些研究所有权择优聘用所需人员;有权确定科研所的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所内干部;有权根据科研任务急需公开招聘人才且不受编制限制,报酬由所内自定;有权拒绝不适宜于搞科研的人员调入所内,同时有权将多年不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包括其他人员)进行调整与调动,另行安排工作并根据需要有权使用合同工;有权对外承接科研任务或自选课题、承担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收益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有权采购科研物资,对中试产品定价销售;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五)大力组建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单位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面向社会,与企业特别是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的“专业户”、“重点户”结合,组织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发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组织联营分红联营分红,也可以收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费。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部分科研人员到外单位搞技术承包。
(六)实行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
科研单位对内都要实行课题承包制和技术责任制,课题组人员可自由组合,组成柔性组织;课题可集体承包,也可个人承包。根据科研需要也可以招聘外单位科研人员进行课题承包。允许所内暂时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员到外单位进行技术承包。
(七)改革科研单位的奖励制度
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要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按内部课题承包责任制自行决定奖励基金的发放办法;条件具备的单位可实行浮动工资,凡经济自立50%以上的科研机构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每年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3%以内。费用在奖励基金中开支。
(八)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实行扶持优惠的政策
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纯收入不上交财政,也暂不征收工商税和能源交通基金,以及用于自筹基建项目投资的建筑税。纯收入中,60%用作科研发展基金,20%用作福利基金,20%用作奖励基金。科研中试产品和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科研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在销售时给予免征工商税三年照顾。三年后仍不转让,继续生产,除按章交税外,要从销售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十上交市财政,改作市科研发展基金,以促其迅速向生产转移。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因科技开发和新产品研制的需要,视其偿还能力给予低息优惠贷款。
(九)根据市财力情况,适当拿出一些资金作为对实行有偿合同制、不吃事业费的研究单位提供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的投资(基建投资由计委安排),以充实科研所实验手段,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能力。
(十)建立科研基金,实行科研基金制
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经济自立后逐步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作为全市科研基金,由市科委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从事非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研机构科研课题的基金。有关科研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后奖另行下达。
(十一)加强科研体制改革的领导,加速改革步伐
科研体制的改革,涉及面广,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为此,各科研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体制改革的领导,经常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科研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前要配合省科委抓好省定西安化工所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指导全市科研所的改革,争取三年内基本完成。
除了抓好市属独立专业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外,还要大力提倡企业办科研,加速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步伐;同时还允许社会上退职退休和闲散科技人员以及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举办各种民办(集体、个人)科研机构。
有关科技体制的改革,“中央将专门讨论这方面的问题”,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