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16日川府发〔1986〕25号)
为了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促进我省酿酒事业有计划地发展,保证川酒质量稳定提高,充分发挥川酒优势,省人民政府已印发了《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搞好酒类产销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川府发〔1985〕149文件规定,由经委(计经委)机关,组织酒类专卖局、工商局、卫生局、标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抓紧搞好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结束此项工作。从七月一日起,凡未经颁发《酒类产销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准从事酒类生产、批发、调拨业务,违者,由当地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酒类产品,追缴非法收入。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颁发,由生产、销售企业如实在填写申请表,经经委(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生产企业由经委(计经委)盖章;收购、批发、调拨等纯商业企业由酒类专卖局盖章。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积极发展经济联合。为充分发挥我省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的优势,扩大发展名优酒、解决“仿、冒、假、乱”等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以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企业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解交关系不变的
原则,组织同类产品的经济联合。
酒类产品的经济联合,必须制定严格的联合章程,做到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储存、勾兑统一,产品价格统一,注重实效,保证名优酒质量绝对不能降低,依照商标管理规章合法使用商标,不能搞形式上的“商标联合”。
三、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地区酒类发展规划及质量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酒类产销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酒类生产、批发、调拨、零售企业执行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和产品质量、价格、商标等情况,如发现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检查办法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