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应采取防腐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修剪
1562018-01-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关于解决郊区
挖建养鱼池危害煤气输气管线安全运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5月15日津政办发〔1987〕89号)
各郊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建委、市政工程局、规划局、公用局,市道路工程指挥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应采取防腐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修剪
156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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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订)
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订)(1995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繁荣、发展文物事业,加强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44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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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文物市场系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文物专营商店和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
105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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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订)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订)(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9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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