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662018-03-2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25日皖政〔1987〕70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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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税额(元/亩)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菜 地│其他应征耕地
────┼────────────────┼─────┼────────
一 │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 │
│淮北、芜湖、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 6000│ 5000
│黄山市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 │
│汤口镇;矿产开发区。 │ │
────┼────────────────┼─────┼────────
二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建制│ │
│镇;黄山市除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 4500│ 3500
│建制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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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 │ 2500│ 2500
│(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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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级 │ 2000│ 2000
│市)所属乡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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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
│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
│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所列
明 │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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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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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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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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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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