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云区风景区的通告
(穗府(1989)112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一级保护的风景区,自一九八六年实施《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以来,该风景区得到了有效地保护。但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范围内,盗伐树木、挖山、占地、偷葬坟墓和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使风景区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自然景观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的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保护范围由南向东至北:从麓湖路铁路立交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盂、西坑、濂泉坑、蟠龙洞、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得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交桥。
二、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树木、文物古迹、园林景物、公共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害。
三、风景区范围内,不得安排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如确需要建新项目的,由市规划部门严格控制。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风格应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和设施,凡有碍游览风景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对允许保留或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按原批准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不得扩大用地范围和增加新的建筑及设施。
四、现驻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军事单位,如确需划定军事禁区、管理区和重要设防地域控制范围的,必须经广州市“军事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个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或已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关原使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图纸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验证,重新办理建设用地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确定用地性质和核定用地面积后,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用地申报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州市规划管理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山游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违者将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